有个小伙伴问取消“办案按款取款”机制并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是否能遏制趋利性执法,我的解答如下
取消“办案按款取款”机制并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从理论层面对于遏制区域执法中的趋利性行为具有显著积极意义,但要实现长效治理,需一系列系统性制度配合。
在以往“办案按款取款”模式下,地方执法部门经费与罚没收入紧密相连,这滋生了诸多不良执法现象。在城市管理领域,部分执法人员为获取更多经费,常对流动摊贩“以罚代管”,不注重规范引导其合法经营,而是简单频繁罚款,极易引发双方矛盾。还有“过度执法”情况,对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处罚,在可罚可不罚时也选择罚款。当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后,地方执法部门经费由中央统筹分配,不再依赖本地罚没收入,大大减少了通过罚款增加收入的动机。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差异,导致区域执法差异明显。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收入有限,对罚没收入依赖程度高,执法部门可能加强罚款力度,如在交通执法中对轻微违规严格罚款。而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充裕,对罚没收入依赖小,执法方式更注重教育纠正。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后,中央可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各地区实际执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平衡区域执法资源配置,降低执法标准差异,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以往部分执法人员受经济利益干扰,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对“关系户”违法经营从轻或不处罚,对普通经营者则严格按上限处罚。统一上缴罚没收入后,执法人员能依据法律条文公正裁量,减少因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处罚乱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不过,要保障这一改革有效实施,需完善配套措施。中央要确保执法部门经费充足,若经费不足,基层执法单位可能因没钱购买执法设备、支付培训费用等,致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下降,出现消极执法,如减少治安巡逻频次,影响社会治安管理效果。所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体系,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执法部门实际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罚没款项的监督。一方面强化审计工作,定期全面审计罚没款项收缴、上缴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截留现象,防止地方执法部门或相关单位私自扣留应上缴中央财政的罚没款挪作他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公开罚没款项流向,向社会公众详细披露收缴金额、上缴情况及中央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方向,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变相利益输送,让罚没款项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传统以“罚没金额”为重要指标的执法绩效考核方式,是导致执法趋利性的重要因素。必须改革执法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重点从“罚没金额”转向“执法质量”。执法质量可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文明公正执法、执法案件处理结果执行情况以及执法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改善效果等多方面评估。通过考核改革,引导执法人员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杜绝逐利导向,实现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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