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
♥小帅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感情不和分手。期间,小帅多次为小美自某平台订购餐饭及饮料,小美也多次给小帅发送衣服、饰品、化妆品等购物链接要求小帅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统计,小帅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美支付约三百多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小美几乎未为小帅支出。现小帅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花费的3万余元。小美不予认可,认为剩余钱款系小帅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周律说法】
感情应当是美好的,而非牟利的工具。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①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该种赠与,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②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案中,虽每笔转账金额不大,但转款或代付次数较多,短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赠与的范畴,也超出了赠与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酌定小美应返还小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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