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答网想到的:裁判规则与自由裁量
#法律科普
中秋节前一天,看到了张军院长与薄弱基层法院的座谈新闻,再次提到要用好法答网。
想到了若干年前,读过的各种民商事裁判规则解读,有些年代古久的“关于**请示的回复函”。必须得承认,在这个触网转型的“线上”时代,通过内部网络答疑,相比较传统的公文,纸质,流程,快捷 便利,效率高了很多。
不过,在跟法院朋友聊业务的时候,提到中间的一个细节。为了免于二审改判,有法官在法答网上提出了问题,但是,解答问题的和二审的审判不是同一个人,并且两人的观点不一致……不过,法答网会有类似仅供参考“免责条款”。
对于“规则”适用,法院系统还是挺谨慎的。比如,民九纪要,制订了很多实务规则,但强调只能以说理的方式援引内容,因为本身不是法律条文,效力层级有限。
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从省级机关工作视角,对上是国家部委,对下有市 县两级机构,对业务工作的请示,我直接说了自己的观点:工作要有自己的主见,多自己勤于思考,慎重向上请示。敢于负责,不把矛盾上交。当然,对重大疑难问题,为了避免疏漏,该咨询的还得咨询。
其实很多民商事的业务,甚至某些司法解释的内容,都能结合法理,从法律条文上推导出来,只不过解释,纪要 意见,把这种内容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了。
再精细的规则,也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实务问题。工作上遇到这样一件事:有次双随机,在执法出发之前,有“24小时内赶赴现场”的要求。那么,是24小时内从驻点出发呢,还是24小时内达到现场?
得符合立法原意,定规则的人最清楚。
理论和规则是教条机械的,生活实践才是丰富多彩。
但这种解释得符合正常逻辑,常理常情。
自由裁量的"自由",是有边界的。
同样,也意味着,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落叶。比如,这个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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