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下,诈骗罪在实践中的难点。
其实,诈骗罪的定义,很好理解,就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事实处分财产,这里,嫌疑人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可见,在诈骗罪的定义中,诈和骗,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何能证明诈和骗的事实,就是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点。
但是,法律的定义,并不是案件的难点,而真正能立案的时候,才是难点。公安机关,很多时候,并不会对你的材料,进行审查,甚至看都不会看,然后以管辖权的名义,搪塞你,让你换一个地方去报案。其实,管辖权的规定,是为了当事人更好的维权,更好的行使权力,但是,却成了很多人搪塞当事人,扯皮当事人的法条。我可以接受你的建议,去你建议的派出所报案,但是如果我不接受建议,那是不是就应该由贵机关受理呢?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往往简单暴力,不收材料,不立案,不答复,不出书面材料,直接赶你去另外的派出所报案。虽然,并没有影响大家报案的权利,但是这种事情,为什么不可以内部流转呢。
我个人觉得,应该呼吁公安机关法制审查靠前,而不是让很多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来左右案件是否立案。我们的司法队伍,就应该保证年轻化,专业化。让一些不懂法律,全凭“经验”办案的领导们,调整到后勤部门进行任职。

评论:
AI苟蛋: 讲得好,诈骗罪的犯罪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