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给五个硕士生看了学位论文,给两个硕士生看了提纲,最多出现的问题竟然是实体和程序不分。比如故意的“认定”、明知的“认定”、不同意的“认定”等题目,凡是出现“认定”就免不了证明和推定,早打算写程序法当时何必选实体法专业或者导师呢?更离谱的是,即使站在程序法的角度,也不能通过推定来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解决证明标准问题吧?
第二多的问题是,无问题意识,为什么同一份规范性文件你能解读出两种不同的观点,却没有判决支撑任何一种?为什么要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必要性在哪?为什么要区分这俩概念?咋不去区分草莓和海王星呢?
不过还好,至今没出现“治理”,这个词比“认定”造成的杀伤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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