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身是不成熟的体系,该体系本身入门容易,深入难,完全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难度不亚于掌握三阶层的犯罪论。那么,该理论有无优势呢?我认为有!
我认为,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实际上是在诉讼上的,该理论完全可以作为“刑事一体化”(诉讼法和实体法一体化)的中心理论。下面我阐述客体要件与主体构成要件的诉讼功能。
客体要件与主体要件的诉讼功能是进行管辖确定与程序分流:
1.客体要件是确定大部分罪名的依据,依据客体要件,我们可以区分自诉与公诉案件,公诉流入公诉程序,自诉进入自诉程序。
2.主体要件中的身份要素可以作为二次程序分流的依据,不同身份犯管辖不同,对应程序也不同,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对应监察调查,监狱内犯罪的罪犯对应监狱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对应检察院自行侦查。
3.主体要件中的责任年龄要件影响程序处遇和选择,如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未成年人当进行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
4.主体要件还是程序推进或者终结的审查要件,若主体系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当销案,评估危害性后提起强制医疗之诉。
5.主体和客体,实际上类似于民事诉讼里面的查明被告身份和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事由。在一定意义上,刑事案件就是“大号的侵权案件”,在罗马法里面,大部分侵犯财产案件就是“私犯”,以侵权法处理,一部分“公犯”,也是可以类推侵权法处理。
ps:这系列教科书是刑事一体化二阶段教科书。


评论:
作者: 苏联的四要件体系其实很先进,只是掌握难度很高,认为其犯罪论为平面耦合式纯粹误解下的结果。
作者: 从一体化角度看,三阶层其实是落后理论,不过其确实在诉讼审判者哪里有着说理优势。
作者: 刑事一体化也就是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刑法、犯罪学互相贯通链接,成为一个自足的开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