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标案件:“桥头地瓜哥”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并非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不得注册。
第24094519号“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在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新鲜地瓜”。第50383506号“桥头地瓜哥”商标在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最终在第35类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2022年4月18日对“桥头地瓜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在2023年3月29日做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地瓜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服务的相关特征与澄迈县桥头镇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存在特定关联,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由此可见,并非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不得注册,仍需结合地理标志对应的产品,判断他人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是否会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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