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结果在医院跳楼自杀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3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明知女子是割腕自杀,却在护理上没有特殊对待,在她从病房出来到坠楼期间也没发现异常,应当承担责任。判决医院赔偿35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大家认为应该如何判决?
相信很多同学肯定还记得之前追小偷的案例,但这个案例有所不同。
医院为什么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自然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但并非是这个区域只要发生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医院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并不是贴身保镖,没有保障进入其中人员绝对安全的义务,只要做到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责。
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同行业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根据病人的特殊情形,告知家属要对病人进行24小时陪护;如果具备精神方面医疗条件,提供精神医疗服务;符合护理规范的医院日常巡查。以及医院场所安全设施的相关规定,如窗户安装限位器和防护栏,对天台等危险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
更重要的是,这件悲剧主要的原因还是来源于该女子自身主观追求死亡结果和家属监管责任的缺失导致的。
所以,最终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
Souler: 瞎闹 抑郁症八成不都是家人搞出来的吗 陪伴时候不行 搞钱时候积极
乱噏廿四: 虽然但是……医院好难
Souler: 内行都知道 [吃瓜]一审是重在事实依据证据有例可援 二审才重在剖析法理和社会未来的一个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