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学还是想让我聊一下这个山西订婚案。
首先我强调一点,就是单纯从案件本身的事实来说,这个结果是没问题的,因为构成要件全都符合,女方拒绝的意愿明显且强烈,男方也实施了行为,故这个结果是正确的,在这块也是有别于唐山和南昌这两个案子的。
但问题在于他们订婚了。
因为订婚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一定是双方感情深厚到一定程度了,再决定好并且双方家长又都同意才会去做的事。那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双方在发生关系上存在纠纷,其实是很难直接转变为刑事案件的甚至直接要对方坐牢的程度。(我是遇到过谈了几年恋爱的男女朋友因为发生关系发生过纠纷的,但一方一定要把另一方搞进去是真没见过。)
所以说白了在这个案件中的两人其实就是没有半点感情,甚至可以说连普通情侣都不算,才会直接变成这种结果,但没有感情何苦要订婚结婚呢。如果再退一步来看,这个事情假设发生在双方正式结婚之后,还能变成现在的结果吗?我们毕竟还没有进化到婚内qj可以定罪的程度,那女方如果到那个时候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怎么办呢?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到达成订婚这个条件本身,没有感情请不要结婚,否则真的会伤害自己伤害他人,就像这个案子一样,其实是没有赢家的,各方都是输家。
我们通过这个案子可以学到什么呢?
第一是要重视女方的态度和反应,如果存在抵触的情况,需要及时停止。
第二是领证很关键,很多人认为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其实在法律上双方还是未婚状态,洞房花烛夜也是可以把男方搞进去的。
第三是女方可以适当拖延领证的时间,这样可以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评论:
我想我是海: 我的理解跟你有点不一样,作为男性,遇见对方临时➕钱的情况,第一反应是撤退,及时止损,对方不是你要找的人,也不可能和你过一辈子。
王姨: 原本还有商量的余地,越到后面,参与的人越多,越没办法收场,这男的出来以后的事不好说了
小葵: 有个盲点 他们是婚姻中介介绍的 可能并不存在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