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律师发布时间: 2024-09-12 16:05:55 浏览:3 次 发布地: 成都市 天气: 晴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查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查某在饭局中相识,后于2019年2月张某到查某所经营的某公司工作,两人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张某与查某生育一子张小某。自2019年2月至2023年6月,查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先后向张某转账40万元。2020年12月,查某又为张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被告张某辩称:“查某给我转账的这些钱中,有我帮查某购买公司物品的费用,还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生育和养育小孩所花费的费用。另外,房屋是我跟他人的交易,与查某无关。” 查某辩称:“被告张某所述均属实,房屋是我给我儿子购买居住的,因儿子已出生未上户口,所以房屋就登记在孩子母亲张某名下。” 法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未经配偶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被告辩称有部分款项系怀孕及生育小孩的花费等辩解意见,因本案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已没有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陈述所购房屋系给儿子张小某购买的意见,因第三人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其不能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原告没有抚养义务的张小某赠与,故该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查某向被告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财产40万元及商品房一套。#离婚案件 #诉讼离婚 #婚姻律师 #起诉离婚 #离婚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 #婚姻律师 #婚姻 #抚养费 #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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