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传票,她才知道自己男朋友是别人的老公
实践中,出轨者向出轨对象赠与财产,出轨者的配偶往往通过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出轨对象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取回出轨者赠与的财产。但当出轨对象被出轨者欺骗,误以为其是单身,也就是俗称的“被小三”的情况下,“被小三”的返还义务能否减轻甚至免除呢?
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在查明被告是“被小三”的情况下,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如信阳市中院(2020)豫15民终5831号案,该案认为:被上诉人(被小三一方——笔者注)在与陆佳俊交往之初并不知道陆佳俊已婚身份,其无法知晓自己的恋爱关系会破坏他人的婚姻,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知道陆佳俊已婚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交往,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故意破坏上诉人家庭的行为。被上诉人因与陆佳俊恋爱关系同居生活,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所需和增进感情需要所支出的费用系合理支出,不能认定为被上诉人在经济上欺骗陆佳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21)京0112民初3745号案,法院认为:被告易晓文表示其最初并不知悉被告高玉天的婚姻关系状态,且查看过其户口本,户口页显示被告高玉天为未婚,由此被告易晓文方才与被告高玉天确定恋爱关系;被告高玉天对此认可其户口本并未与原告姜晶晶在一起,原来为集体户口,在后期办理户籍迁移时可能存在错误,导致其户口信息登记为单身。结合被告方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易晓文的该项观点具有较高可信度,予以采纳,对这一期间接受的赠与,被告不需返还。
但是更多的案例不将“被小三”作为一项有效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与参考》(2013年第2辑 总第54辑)发布了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撰写的文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该文指出:
“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该文先后又被《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5辑 总第99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与参考》及《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合同纠纷》等最高法院的刊物转载,基本上可以代表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各级法院的实践中,也更多的可以看到法院并不将被告的“被小三”主张作为有效的抗辩,甚至不将其作为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
尽管如此,笔者仍建议“被小三”一方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被对方隐瞒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据,尽量争取法院的支持。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在与追求者年龄、社会地位等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更应提高辨识意识,避免名利双失的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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