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二) 亮点3: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经营者老宋发现前来登记住宿的一名男子抱着一个12岁的女孩,孩子处于昏迷状态,男子神色慌张,解释说是自己女儿睡着了。但老宋办理入住登记时发现二人姓氏并不一致,且男子拿不出女孩是自己孩子的凭证。作为一名宾馆经营者,考虑到种种异常,不排除发生了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老宋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对住宿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以防“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4: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严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入选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吴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而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让小吴深受其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当谨慎尽责,发布报道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注意保护妇女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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