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无穷云海发布时间: 2025-02-10 08:03:48 浏览:1 次 发布地: 天气: 晴

        婚姻法新规2月1日起施行!事关你的财产、房子、孩子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解释 半路夫妻离婚之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随之终结。 但如果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已经办理收养手续,或者继子女仍然随继父母生活(比如亲生父母对孩子不好,孩子自愿跟继父母),则双方的关系不随之终结,仍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父母仍需抚养继子女,继子女仍需赡养继父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终结后,如果继父母生活困难,且曾经抚养过继子女,则成年的继子女有义务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释 双方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子女,只要离婚证领了,就不能反悔了,必须把相应的财产给子女。 但如果另一方同意反悔,则可以反悔。如果离婚协议中写明子女可以维权,则子女有权以自身的名义要求给予财产; 如果没有写明子女可以维权,则离婚当事人可以以自身名义要求另一方给予子女财产。 但如果离婚协议是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则仍应正常分割财产,可以不给子女。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解释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或牺牲较多,比如为了家庭抛弃工作当全职太太等,离婚时应得到补偿。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 保护弱势群体,如果一方太过弱势,另一方又有能力帮忙,应当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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