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哪些情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你是不是也有过这样的疑问: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被侵权的商标权人才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简单来说,“恶意”主要指那些明明知道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还一意孤行的人😜。
而“情节严重”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标识完全相同,商品也一样 —— 这种直接撞脸的情况极容易误导消费者👀。
2、标识相同但商品类似 —— 即使商品不完全一样,但如果容易让买家混淆,也算!
3、标识高度相似,商品相同或类似 —— 模仿得像到让人傻傻分不清楚的程度也是不行滴🙅。
4、侵权时间超过一年 —— 长期作案,更加恶劣😏。
5、跨省销售 —— 影响范围广,伤害面积大💔。
6、重复犯案 —— 屡教不改,这种真让人头疼😣。
7、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比如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受损或者产品口碑崩塌等😔。
8、损失惨重 —— 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等情况💸。
💰 至于怎么算赔偿金额呢?
按照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为: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一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一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确定了计算基数后,可以在计算基数的基础上酌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而且,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也会被计算在内哦!
⚠ 但!记住啦,不是所有商标侵权都能得到惩罚性赔偿,只有那些真正存心不良、恶意满满的家伙才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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