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咨询人小明的咨询,感觉这类案子是具有普遍性的,在征得小明同学同意后,将案件发到网上,来供大家讨论。
河南新乡原阳的杨某某,希望你也一起来听听,然后自己考虑一下,要不要还钱,或者要不要去自首。
小明女士与杨某某,双方之前系同事关系,杨某某伪造身份,隐瞒自己已经被限高,失信人的情况,刻意制造出自己富二代,成功人士的人设。之后,不断的博取小明的信任,最终,在2024年,和小明同学说,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回报率特别高。因为当时,小明同学与杨某某处于同事关系,而且完全对杨某某的人设信任,毫不犹豫的将杨某某要求的投资款16万元,打给了杨某某。双方即没有签订投资合同,又没有制作项目计划。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资理财合同,这种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中会明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额以及投资的期限,这是投资行为的基础。合同会详细说明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包括收益的计算方式和分配比例,确保投资者清楚了解投资回报。合同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但是,投资理财合同,必有要有项目,而且这个项目,就是投资理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
我们回到本案,小明和杨某某,双方虽然是以投资进行的转账,但是,并没有约定项目,也没有约定明确项目的主体,所以,这个项目,很大可能是不存在的。后来,小明同学经过了解,也知道了,这个项目就是不存在的。那么到此,本案的16万投资款,已经不能认定民事投资理财行为。
下面我们来一起分析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事实处分财产。那么,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虚构事实,这个投资的项目,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么本案,不构成投资合同,可能构成民间借贷,如果不存在,那就是虚构了事实,使得被害人小明处分了16万的财产。至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显而易见,本案中,杨某某是通过欺骗来获取小明财物,并不是用合法方式来获取财物。案件分析到这里,我觉得,是否构成诈骗罪,已经很明白了。
那么,小明的前男友,河南新乡原阳的杨某某,您是准备还钱,还是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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