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为拐卖13岁男孩,事后发现其实是15岁女孩。
按具体符合说:客观上拐卖妇女,但没有故意,属于过失拐卖妇女,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罪名故无罪;主观上想拐卖儿童,但实际没有儿童,属于拐卖儿童未遂甚至不能犯。故最终全案最多认定为拐卖儿童未遂。
这派学说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发挥了何种作用,能让它存在至今的……
PS:刑法对妇女定义是14周岁
=======以下追加=======
好吧,下午有的疑问,晚上就有了答案,新学的例子:
甲欲杀乙,朝乙开枪,打偏击杀了丙。
按具体符合说:对乙有故意无结果,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有结果无故意,过失致人死亡
我觉得这个评价还满合理的,虽然主流观点(法定符合说)是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故意杀人既遂……
在主客观不同观点间游荡,真,墙头草……(但我真觉得具体案情得具体分析,不同案情适用不同观点最合适——当然我也晓得这会让行为人无所适从,缺乏法律的一致性)
评论:
little pig: 两阶层理论的弊端?
作者: 两阶层是指违法有责二分么?这个不是二分理论,是认识错误理论。不过二分理论的行为/结果两种学说也各有更合理的情景,这个想不出啥情形能更合理
little pig: 认识错误在两阶层的主观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