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案”,是对“婚内两性”普法教育。
如果无视事实证据,
仅站在“对立”的角度来评判,
那始终都是对立的,
那男女间就是无穷尽的你死我活。
因为立场不同,看似是在争取“平等”,实质上是在争取权力的最大化。
站在男性同胞的角度,理解也好,不理解也罢,但得知道一件事,性“义务”,不代表性“霸凌”。
别说订婚,即便是结了婚,也是双方同意的事儿,有个词儿叫“婚内强奸”,建议了解一下。
就这个案子来说,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男方自己也都承认在女方反抗的情况下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暴力等行为,这一点,这么判,没什么好说的。别说是订婚,就算是婚姻存续期内这么干,一样得去吃牢饭。
婚内“性霸凌”,在国内外并不是新鲜事。这源于人类“性习惯”的传统。也就是所谓的,订婚或婚姻=性同意。以至于将《婚姻法》和《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义务”的条文,默认为“性霸凌”“性暴力”是合理的行为的依据。这也是判决结果出来后,引发争议,惹得诸多男性同胞“不满”甚至“恐慌”的原因之一。
但是,忽略了一点:一方未尽义务,并不能成为另一方霸凌和侵害的理由。订婚,和婚姻关系,等同于性同意,性同意也不等同于性霸凌和性侵害就是合理的。
性同意和性侵害,不是一回事。
那,为什么在婚内“霸凌”和婚内“性霸凌”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案件案例,乃至于维权的那么少呢?
因为“人性”。
你会因为和爱人吵了一架,或者被骂了,就去起诉吗?而且是在事实清楚,稳操胜券的情况下,去起诉你的爱人吗?
你的爱人会因为你打了他/她几次耳光,立刻报警,立案,起诉你吗?
你的爱人会因为几次自身不情愿性生活而起诉你吗?
并不会。也许会生气,吵架,甚至会打架,但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就此对簿公堂,就算是稳“胜”。
因为男女并不是对立关系,婚姻中的双方,也不是对立关系。
这就是“人性”。
也是因为对“人性”的敬畏,所以几乎所有的涉及“家庭”“婚姻”的案件,往往会以调解为主。
有人说,“性”是人的天性,婚姻中的“夫妻义务”是人伦,这样的法律规定是违背人性,违背人伦的的。
那我建议你搞清楚,“人性”和“兽性”的区别,法律约束的,是“兽性”。
说个题外话,
法律从业圈内都不喜欢碰的案子之一就是这类有涉及“家庭”的案子,无论是审检还是律讼。(笑)
因此,
这位法官的判决很有胆气
很有魄力,
甚至很勇敢。
因为明知道可能会“引火烧身”,
仍然用法律维护着“人性”的尊严。
而因为判决结果所引发的争议,也一定程度上为更多的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至于男性同胞的“气愤”和“恐慌”,和某些女性的“洋洋自得”,大可不必。
可以在找一些公开的“性侵害案件”的案例看看,看看事实,看看证据,看看认定逻辑,看看对事实认定的依据。
前几天广场看到一个动态,说这件事教会了男人“敬畏”女性。
记得我的回复是,如果女性以此作为算计,逼的男性也开始处处算计,你信不信,最后没人会赢。
而无论男女,皆应敬畏的,是约束本能的“兽性”,而作为一个人的属性存在的“人性”。
别被带了节奏,被煽动了对立的情绪。
最后的一句话,两性间的对立,是二者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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