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心得——关于范畴和整体性的问题
小红书还是比较宽容的,我在这儿就被锁帖了。OK,我就聊抽象的东西好了。
辩证法容易陷入诡辩,原因是是缺乏形式逻辑为基础。列宁在《哲学笔记》里指出过“概念的深度要匹配”。教员的《矛盾论》也是,没有概念深度匹配,容易被人滥用在诡辩中。那么我总结的心得如下:
范畴的问题:事物中能不能通过A,B,C,D……等抽象概念大概拼成这个事物。如果这些概念大概能拼成一个事物,那么他们组成的集合α就是范畴,当然了,如果了解的更多,α会更接近这个事物。那么α内的所有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形成了矛盾,这些矛盾组合起来同样要能拼成α。之所以只用考量A,B的矛盾,仅仅是A,B形成的主要矛盾能决定性质,其他的在具体事物中也要考量。
概念深度匹配以及整体性的问题:但是要注意,这里说的是范畴的第一层约束条件。有的人会犯另一个错误,就是把范畴缩小。A,B,C,D……等概念同时要满足他们本身就能对α进行一种抽象,而不是对α的一部分抽象,换句话说,就是这些概念本身要彼此能够统一。举个具体的例子:你要讨论婚姻的问题(范畴α),但是有人要说,婚姻里还要讨论家里孩子和丈夫的相处问题(范畴θ)中孩子的教育问题(A)。其实不对,θ虽然是服从于α的,但是θ本身却没法在α中统一,如果要讨论α下的θ,那就还要讨论α减去θ的部分Ω,要不然不是讨论α的问题,仅仅是θ的问题,而不是α的问题的范畴。既然男人和孩子相处的问题θ提出来了,那么男人和女人相处以及女人和孩子相处共同的范畴Ω就必须要讨论,因为这两种范畴加起来才能涵盖大致的婚姻范畴α。所以,概念的深度是不一样的。讨论一个问题,范畴不一样,深度不一样,对应的概念的深度也要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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