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一名律师发布时间: 2021-12-05 21:20:57 浏览:1 次 发布地: 天津市 天气: 晴

        (一)无法清算案件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1. 无法全面清算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释明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并且依据现有的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部分清偿的,在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应当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 无法清算裁定终结强制清算 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的救济途径 1. 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 股东的救济途径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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