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一:被害人下体并未找到受害人DNA不论是体外还是体内,而QJ既遂必须要有这种直接证据才能定,否则最多是QJ未遂,而这明显证据不足
疑点二:警方批捕的时间,是在检验科出结果之前,也就是还未有结果直接抓人
疑点三:法官应是中立方,不应做有罪推论,全篇无一句为受害者解释的言论,明显的偏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论一审二审都是如此
结论是虽然疑点众多,但是想翻案无疑是在挑战公检法三方,要么抓一个该男子,要么把办案相关人员全判了,显然前者更简单
另外女方同时有纵火罪(证据确凿),骗婚(疑),双方都有买卖婚姻的嫌疑,这些居然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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