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望权的知识
大家好,前几天给大家讲了离婚后关于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知识。既然有一方抚养,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不会经常和孩子在一起。因此,今天给大家说说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条的隐含的意思是即使父母离婚了,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也不受影响。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因为两个人离婚了,就阻止另一方探望。相反,当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探望的时候,另一方应该协助。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法律实际上就是生活的法律,只有不违法,大多数的事都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了,只能让法院来强制性的确定一个标准。
三、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条很好理解,就是字面的意思。不过现实生活中,中止探望的情形多表现为探望的时候把孩子领走,再也不送回来。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家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再加上离婚时身心疲惫。许多时候都把探望权给忘了。不过忘了也不要紧,还是可以就此事情单独起诉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很少也很简单,大家看一下基本上都能记住。明天为大家讲离婚后财产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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