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指的是出借人把借款给到借款人。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实践中有的人很坏,虽然转账了,但是设置的不是实时到账。然后,转了以后马上就撤回,接着就拿着转账记录找对方要钱。所以,大家不算出借还是借款,一定要保存好转账成功的证明。转账记录只是证明有转账的这个行为,但是不代表转账成功;而转账成功的记录不仅可以证明有转账的这个行为,而且还证明转账已经完成了。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实践生活中,主要涉及到的是一些承兑,如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等。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以上四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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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础知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一、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就是说你要起诉一个人欠你的钱,必须要拿出对方欠你钱的证据,口说无凭。如此之外,还要证明你给对方转账属于借款,而不是投资款、赠与及还款等情况。
二、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写借条什么的没有写明出借人是谁;另外一种情况,是将该笔债权转移给他人了。
三、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大家只要记住,如果出借欠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日后起诉对方要求还款时,不需要跑到对方的居住地。直接在己方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
四、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该条内容不用去仔细看,只要记住生活中尽量不要给别人提供担保,乱签字就行。因为成为担保人以后,即使最终法院没有确定你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麻烦事会非常的多。
五、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受理并不代表会胜诉,只不过是给我们起诉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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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的知识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近有人对我说,许多受众都是不懂法律的,普法的内容太长了,导致大家都不太愿意看或者看不明白。因此,我会逐渐的改一下形式,每天少写一点,减少一下大家的压力。今天说一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有不懂的,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