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情止礼者,周礼未以其情为非,而所以坊其过不及也。
故止礼者,所以申其情也。发情者,周礼不妨人之发也。以宋学言,则情有合乎天理者,则发之可,人不能发,尚有先王之礼以通其情也;有不合天理者,则礼有微情,又假干戚羽旄以盈耳,以坊其乱也。
2.周礼乃真中道,汉儒尚得其风。宋儒苛刻,故尊理学者,也只是节妇、义夫,而《大明律》未尝以再醮为非。虽以婚姻必告父母,而《大明律》犹许在外已成婚姻者遂之。盖今人只当礼乐是维护父权,却不知周礼不徒为宗族设法。周礼盖平衡家、国而折中之。
家族不稳定,则妨碍社会秩序,造成老无所养,幼无所怀,乃至男女无所归,这将加剧基层的行政成本。但另一方面,家族太强势,小则武断乡曲,大则尾大不掉,中国是自古讥世卿的,是反对贵族干犯政治的。
所以讲宗法,不仅仅要看到诸侯对家族的维护,也要看到小宗之泽五世而斩,并不允许家族无限膨胀。同样,兄弟不以戚戚君,天子诸侯有绝宗,是对国君家族的限定。不如此,就无法用法治取代贵族的人治。
所以从理论上,周礼无需为父权制背书。所以完全可以是礼法有别地二元结构。即理想层面上(礼),妇人不下堂,一与之齐终身不改。
但现实层面上(法),女子不失自尊,保护好自己就可以了,很难想象女子不去采桑担水。对于庶人之家,也无法想象女子不见人,不与亲戚邻里往来。
也许正因如此,才会把幽娴贞静提升到礼(而不是法),来作为妇人可望不可即的理想。同样,理想层面上,婚姻是为了奉养父母(社会责任),故以父母安排婚姻为正。
但现实层面上,父母图财贪门第是难以避免的,从官方的角度,这种门第优势会造成地方的尾大不掉,并不是基层政府乐见的。
所以从道德上要禁止图财,那么在制度上,就无妨对男女相悦的婚姻持开放态度。
何况更本质一点,政府需要的是滋生人口,管你是不是父母之言呢?
所以就有了“仲春二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男女可以相会,但要发情止礼,走个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过长,就皆大欢喜了。
所以《公羊》有僖公十四年,“夏季,鄫季姬和鄫子在防地见面,要鄫子前来朝见”,传:“不是让他们来朝见,或者让他们来请求就算了。”
注意此事虽讥,但当年鲁侯并未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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