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应尊重仲裁机构,即使裁决书错误,法院只能将错就错。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研认为,应当尊重仲裁裁决的认定,将仲裁裁决认定的裁决类型给予相应的诉权保护。 即使仲裁裁决将裁决类型认定错误,人民法院也应“将错就错”,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类型予以处理。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仲裁和审判的关系来看:仲裁和审判在解决实际矛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模式也不同,权属性质也有区别,法院审判对于劳动仲裁机构基于仲裁权力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尊重其效力,因此,即使在其表述错误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保护其效力。 其次,从快速解决争议、充分发挥裁审衔接作用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劳动仲裁机构关于仲裁裁决类型的判断也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防止因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裁决类型认定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对案件推诿的情况发生,也更符合一裁终局制度设立的目的。 因此,我们认为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只要仲裁裁决列明了仲裁类型,不论该仲裁裁决认定的是否正确,人民法院无须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性评价,仅凭裁决书列明的类型即可进行程序性处理,即使仲裁机构认定裁决类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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