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 养费,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本条在2001 年《婚姻法》第37条规定基础上,将“一方抚养的子女” 明确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为“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08.关于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 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 和赡养关系。隔代抚养、赡养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 临的一个问题,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 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扶老育幼不仅 是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也是特定情形下祖孙 之间的法定义务。
09.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 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 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 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10.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 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 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 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原《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 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11.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 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婚姻法》第 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 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 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 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 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1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 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 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 务。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 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 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 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内容是《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评论:
逛广场(不聊天): 能执行才行,改了执行不了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