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成年男子#拐卖 #打拐 男孩子要保护好自已啊!#嘿怕 #拐走
狂徒张三前往偏远省份的偏远县城进行招工,以女儿国福利好、工资高,还能与众多女儿国美女一起工作为名进行诱惑,一次成功地召集了数百名男性。
在与这数百名男性前往女儿国的路上,张三倒也仁义,对众人好吃好喝相待,不曾有过怠慢,也不曾有过任何殴打、侮辱、拘禁等行为。
一年半后,工程完工,众人领取了微薄的工资回到了家中,揭发了张三买卖他们,女儿国收买他们的事实。无人不为此震惊。
后查明,这数百名男性均已成年。
问:默认我国刑法对此案有管辖权,张三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可能有的看官会想“我的天呐……张三这一次拐卖了几百名成年男性,这罪行也太深重了吧,肯定得判死刑了吧”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不好意思,咱们不卖关子,揭晓答案:张三可能无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就算翻遍刑法条文,查完拐卖相关罪名,也会像鲁迅先生那样发出感叹:“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无罪’。”
有的看官觉得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吧,张三这一次拐卖了几百名成年男性,不判他死刑也就算了,竟然还无罪?
男性,则不构成任何犯罪,甚至不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一:不能把拐卖妇女罪的妇女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吗?
回答一:不好意思,不能!如果把拐卖妇女罪的妇女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就属于类推解释,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问题二: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禁止类推解释吗?
回答二:是的,但却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把拐卖妇女罪的妇女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的话,很明显属于不利于张三的类推解释,所以需要禁止。
问题三:不能把拐卖儿童罪的儿童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吗?
回答三:不好意思,也不能!如果把拐卖儿童罪的儿童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同样属于类推解释,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问题四:如果把拐卖儿童罪的儿童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的话,也属于不利于张三的类推解释吗?
回答四:是的,把拐卖儿童罪的儿童解释为包括成年男性在内的话,很明显同样属于不利于张三的类推解释。
问题五:那不能给张三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之类的罪名吗?
回答五:不好意思,也不能!因为案情交代了“张三倒也仁义,对众人好吃好喝相待,不曾有过怠慢,也不曾有过任何殴打、侮辱、拘禁等行为”,因此也就无法给张三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之类的罪名。
问题六:那张三就真的成了法外狂徒,无法无天了吗?
回答六:倒也并非如此。我国刑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张三知道女儿国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这数几百名成年男性劳动,仍为女儿国招募、运送人员的话,张三则为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如果张三并不知道,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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