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依法可以获取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一、认罪认罚贯彻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确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出于自愿,或者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一)程序上从简。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受程序上从简的权利。(二)实体上从宽。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法定刑罚范围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是对于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三)“认罪越早、从宽越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四)量刑上优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量刑建议幅度内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有自首、重大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量刑优惠幅度可以达到60%以下,甚至免除处罚。(五)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检察院有可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审查其羁押的必要性,并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认罪认罚后可否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得被剥夺。这意味着,只要他们对判决有异议,仍可以在法定权利的范围内提起上诉。此外,如果被告人仅因对量刑有异议而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重新全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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