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张律师|专业刑事 深耕辩护
2025-02-28 19:15:18 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依法可以获取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一、认罪认罚贯彻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确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出于自愿,或者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一)程序上从简。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受程序上从简的权利。(二)实体上从宽。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法定刑罚范围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是对于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三)“认罪越早、从宽越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四)量刑上优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量刑建议幅度内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有自首、重大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量刑优惠幅度可以达到60%以下,甚至免除处罚。(五)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检察院有可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审查其羁押的必要性,并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认罪认罚后可否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得被剥夺。这意味着,只要他们对判决有异议,仍可以在法定权利的范围内提起上诉。此外,如果被告人仅因对量刑有异议而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能会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重新全面审理。 >>阅读更多
用户:张律师|专业刑事 深耕辩护
2025-02-19 18:51:25 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而言,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客体不同
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感,强调侵害妇女性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人格利益和性健康权利;
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名誉权,即公民人格利益和名誉。
二、目的不同
强制侮辱罪出于寻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
侮辱罪处于报复、发泄不满,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三、手段不同
强制侮辱行为是指猥亵行为之外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权、羞耻心的淫秽下流行为;
侮辱罪则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公然实施的谩骂、贬损等人身侮辱。
四、“情节严重”不同
强制侮辱罪无此要求;
侮辱罪罪状中包含“情节严重”这一行为。
五、性质不同
强制侮辱罪是公诉案件;
侮辱罪是自诉案件。 >>阅读更多
用户:张律师|专业刑事 深耕辩护
2025-02-17 15:30:40 晴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为复合法益,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对“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了详尽的规定:(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表明,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