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收到了两份胜诉的判决书,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两起案件中都涉及了同一份《承诺函》。然而,在两地法院的审理下,这份文件却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问题的核心在于该《承诺函》对承诺人付款责任的表述存在模糊之处,这使得法院在判断其性质时产生了分歧:是债的加入,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本律认为这份函件更倾向于连带保证。但由于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立案时选择以债的加入为由对承诺人提起诉讼。最终的结果是一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另一案则被驳回,这样的结局虽然略显遗憾,但也在预期之内。 这一经历不仅反映了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凸显了合同条款明确性的重要性。含糊不清的合同文本可能导致不同法院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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