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律师|专业刑事 深耕辩护发布时间: 2025-02-04 18:41:03 浏览:0 次 发布地: 天气: 晴

        法律实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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