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丰律师

    用“毛泽东思想”之“矛盾论”学习法律(未校) ​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前一阵子写了一篇小短文,认为“形而上”是德,“形而下”是行。实践中读的非专业理论的书籍是为了正德,读专业理论的书为了正行。然而根据矛盾论的观点,还是可以再细化。 ​ 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故此“形而上”和“形而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自己精神空虚的时候可以读读“形而上”的书开解自己。也就是说,此时解决精神空虚成了主要矛盾,故此读“形而上”的书是主要的。不过,当我们读久了以后,很容易会陷入玄虚清谈之中,此时就应该多读读“形而下”的书,回归现实,因为这个时候回归现实是主要矛盾。 ​ 矛盾又是可再分的,即主要矛盾可以分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次要矛盾可以分为次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矛盾的次要方面。拿学习法律举例,不论它是自己的当时的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都是可以分为主要方面和必要方面。那么,这两方面指的就是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当觉得自己理论知识有欠缺的时候,补充理论知识就成了主要矛盾,应该多读一些法哲学、法理学及法制史方面的书;当觉得自己实务知识有欠缺的时候,补充实务知识就成了主要的矛盾,应该多读法条、案例、理解与适用之类的书,补充实务知识就成了主要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个是主要矛盾或主要方面,都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和次要方面,否则就犯了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的毛病。 ​ 综上所述,毛泽东思想博大精深,矛盾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但是它的指导意义非常巨大的。故此,毛泽东思想万岁!#律师 #法律咨询 #普法宣传 >>阅读更多



用户:丰律师

    有感 ​ “新法思”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也不能玄虚的清谈道德。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可法律的最低限度却没有。它们一个控制着人的思想,一个约束着人的行为。然而,这二者如何去运用呢? ​ 个人认为,可以分为五种情形:完全法律情形;法律主道德辅情形;法律与道德同等情形;道德主法律辅情形;完全道德情形。 ​ (1)完全法律情形。 ​ 即完全适用法律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人的道德极度缺乏,靠人的自律性已经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靠他律的约束,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一般发生在刚组建政权的时候,那个时候社会不稳定,人心缺失,也就是所谓的乱世用重典。 ​ (2)法律主道德辅情形。 ​ 即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的去维护秩序。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法律治理已产生初步的成效,再完全的实行法律的高压政策,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故此,需要用道德来进行教化,态度相对和缓,自律性初步形成。 ​ (3)法律与道德同等情形。 ​ 此时已经达到了一种相对中庸的状态,用道德就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剩下解决不了的则需要法律。他律与自律趋向平衡。 ​ (4)道德主法律辅情形。 ​ 此时社会的运转基本上靠人的自律,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还需要靠法律的强制约束。自律性超过了他律性。 ​ (5)完全道德情形。 ​ 此时法律已经消亡,人皆有自律性,无需他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社会处处充满了真善美,人人充满了爱。 ​ 综上,用屈原的一句话结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律师 #法律咨询 #普法宣传 #法律与道德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