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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岗方式二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共9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文分享案例七:   某搬迁公司与彭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岗方式二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案情简介 彭某为某搬迁公司事业部城市总监。双方签署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可根据适应工作情况延长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试用期届满后,某搬迁公司向彭某发出《试用期考核总结》,认为彭某不适合原工作岗位,并调岗为运营经理。同时,约定再次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彭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因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彭某遂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某搬迁公司在彭某试用期届满后,对彭某进行调岗,并针对新岗位重新约定试用期,构成再次约定并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遂判决某搬迁公司应向彭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关系中平衡用人单位考察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重要机制,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试用期约定具有“一次性特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可获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机会,用人单位在原定岗位试用期届满后,通过调岗方式,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属违法行为。 法院通过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纠正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日法律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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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人脸识别“非强制性原则”,即“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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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不是拿最好的青春 换最深的教训 年少无知的代价太大了 这单我替你们买过了,真的很贵。#慢慢品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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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远市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启动“金品红社·幸福家园”建设暨“物业降诉、服务提质、治理提效”专项行动,针对市民最头疼的物业问题出重拳!15个投诉量最高的小区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街道书记亲自包帮督办;10个小区试点"零投诉"创建;更将全面推行"有事扫码找支部",物业服务质量直接挂钩考核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一批信访举报件17件(重点关注件0件),其中来电17件,来信0件。本批信访件涉及济南市3件、青岛市5件、淄博市1件、枣庄1件、东营市2件、烟台市1件、临沂市3件、聊城市1件。 本批转办的信访件,涉及生态环境问题17个,其中水污染问题2个、大气污染问题3个、土壤污染问题2个、生态破坏问题3个、噪声污染问题7个。 当日,上述信访举报件全部交办各有关市。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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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乱作为”的认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中有体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等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规定,是为了确保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保证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