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1. 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为审理核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仅限于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审查。其他涉及执行依据、责任承担的问题,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2. 共有权人不能要求排除对共有物的执行,通常只能要求预留标的物变价的对应份额,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可先析产再执行,析产期间中止执行。 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部分法院,往往仅保留标的物变价款中共有权人的相应份额(如本案),其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先析产,再执行。析产期间,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3. 执行依据未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要求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求注意提前判断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建议直接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之一并要求确认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切勿选择在执行程序中,通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达到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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