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律师必须能说。本人在开庭的时候,也经常碰到能说的律师。不过让我好奇的是,他们都在说什么呢?为什么不把这些说的话都形成书面的形式呢?
个人习惯,开庭的时候能少说尽量就少说,法官问就说,不问就不说,能用书面的尽量都用书面的。之所以这样,原因如下:
1.语言在表达的时候,有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有可能会形成歧义,比如普通话和方言就容易会产生误解。
2.语言相对于文字,随意性太强,有可能想到哪说到哪,容易形成前后矛盾,前言不搭后语。
3.需要出现错误后不容易纠正,因为有可能说完了就忘了。即使想起来,修改笔录也很麻烦,浪费时间和精力。
4.开庭不是公孙龙那样的辩论,也不是抬杠。只要把最基本的意见表达出来即可,无需再说其他的话。即使对方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也无需反驳。
5.能说也不代表口才好,尤其在法律这一方面。法律讲究的更是一种逻辑性和思维性,不是泼妇吵架,也不是把别人怼得哑口无言。
6.有可能存在法官在听到滔滔不绝的发表后,会产生一种青睐。但是,审判看中的是证据,只有当事人陈述很难定案。换句话说,什么证据都没有,说怕大天了,也无法让人信服。天怜之,法律不怜!(当时上学的时候,法学导论老师说了这么一句话:法律事实不等于自然事实。)
7.多用文书表达,相对于用语言表达更能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比如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可以让自己的文书更加完美。
综上,在承办案件时,能用书面的,尽量形成书面的。毕竟,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此外,文字相对于语言,容错率更高,更容易发现错误,可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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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若只如初见: 学到了[在干嘛][在干嘛]